我校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或工作教师相关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

随着对外交流工作的逐步扩大,我校教师通过各种渠道出国(境)留学的人数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管理,使学校投入的师资培养经费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外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出国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教师出国(境)留学 教师出国(境)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具体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通过国家公派、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人员。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录取后所涉及到的外语培训费、旅费、宿费及培训期间的补助费均有学校负担。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体检手续费、健康检疫费、出国集训费由学校承担。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手续的往返差旅费学校只负担一次,超过一次的,以后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4.出(回)国国内的旅费、宿费、机场建设费、市内交通费均有学校负担,行李托运费及各种罚款费由本人自理。
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因预订交通工具不能直接到达最后目的地,需要与对方联系接应事宜的,由学校报销一次发往国外的通讯联络费用。
6.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派出机构或学校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费,学校只承担总费用的1/3,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7.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置装费按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85)财文字259号文件第一条执行,即
(1)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 热带 温带 寒带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00元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 700元 800元 900元
(2)再次出国距初次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发衣物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出国任务时,不管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一百五十元的补助;没有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此类推。
(3)领取出国置装费,必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通知书》,到校师资办公室培养科填写《我校长期公派出国人员置装费领款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 8.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留学期限内的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研究生学费以及部分人员的学术交流费均有国家承担。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1.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项目,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或相关国家援助项目,政府及各类其他组织的专业或文化交流项目的派出人员,如世界卫生组织项目奖学金(WHO)、JICA援助项目等。
(1)培训费、护照、签证费等费用,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1——7标准,由学校承担。
(2)往返国际旅费、国境外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按项目规定执行。
2.校际交流派出留学人员
(1)根据校级交流协议派出的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签证费、置装费等费用,比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2——7标准执行,均有学校承担。
(2)国外生活费、国际旅费等费用,按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3.自行对外联系经审批同意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
(1)出(回)国内或境内段的旅费、宿费、机场建设费、市内交通费均由学校承担,行李托运费及各种罚款由本人自理。
(2)往返国际旅费、国境外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按项目规定执行。
二、教师出国工作 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或担任其他工作(指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等院校教师(简称出国教师)。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需要,以及加强和促进同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派出少量教师出国工作。
(一)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及驻外使馆等单位借调人员出国工作,其出国一切费用均由借用单位支付。
(二)国家选派的长期出国任教的教师,根据《出国教师工资与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其往返国际旅费、国内旅费、集训费等费用由教育部或相关派出部门承担,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校外其它有关单位借用校内教师出国工作必须有基层单位意见并经学校师资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视为无故旷工。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1.教师在国(境)外期间的所有费用及借用期间工资、奖金、医疗费等均由借用单位负担,学校对被借调人员在外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
2.借用单位向学校支付借调费和管理费,高级职务者每月借调费2000元,管理费2000元;中级职务及其一下者每月借调费1500元,管理费1500元。借用期间停发本人工资,工资由所在单位领取用以支付临时聘用教师酬金。 涉及以上有关内容,借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经公正。
(四)其它纳入单位公派渠道的教师到国外工作,其在外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往返旅费、国内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教师出国工作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标准及协议管理办法按校发【200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它
(一)各类出国(境)人员领到签证之后必须通知校师资办公室确切的出回国时间,否则从办理出国手续时,按邀请信的出国时间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二)各类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两周内必须持所在单位回岗工作证明和护照原件到师资办公室培养科报到,交回护照并办理回国(境)之后工资及校内津贴恢复手续等事宜。
(三)上述费用是指被确定为出国留学、工作预备人员后,直到回国并回到相应岗位工作为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此前或此后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能列入本经费管理或结算范围。
(四)各类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及时到学校财务处报账,与学校结清经费往来关系。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结算者,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上述规定所收缴款项均上交学校财务处。
五、上述规定中所涉及到的费用为学校事业经费预算,各临床医院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制定本院教师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或管理办法。
六、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派出的各类留学及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亦按本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由师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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