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 评定对象:2014级档案已调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经档案审查后,具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可获学业奖学金,符合条件的40%硕士生可获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选细则:
1. 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2.各专业的推免生可直接获得学业奖学金;各专业总成绩第一名的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可直接获得奖学金;其余按参加初试科目类别分类按初试成绩进行排名,初试成绩相同者以复试成绩高者为先。
3. 药学基础综合、生物医学综合及药学综合各类别初试科目研究生的获奖名额按照参加该初试科目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40%确定;直接获得奖学金的名额占用相应初试科目人员类别的获奖名额。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1. 研究生不配合学院的工作或不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
2. 思想政治水平考核不合格者。
附 则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16877太阳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