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品规范有序、合法安全使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领用、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易制毒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科室(中心)要制定易制毒品安全管理使用办法。
第四条 保管、储存、使用易制毒品和处置废弃易制毒品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科室(中心)易制毒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采用校内领取,专人管理,按需领用,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依据双人双签名的原则。
第六条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七条 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并设置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潮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依照本管理规定,学院对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依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取得
1.教学、科研科室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均需从学校相
关部门领取。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自行从校外购入。
2.各科室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员,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领取凭证要单独专门管理和保存,不准疏忽大意。
3.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员,应接受相应的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
1.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各科室必须设易制毒品专柜,实行专柜专锁保管,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相关人员要经常检查处理,防止变质。
2.易制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3.专管员对需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验收和核对后方可入库,同时做好登记签字工作。从学校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后要按时入库入账。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发生事故。
4.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和回库要及时建立登记台帐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账目上必须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数量、规格、流向等。
5.对回库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及时检验核对并进行登记。
6.专管员每学期末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数、出库数和库存数的核查清算工作,有关账目保存两年备查。
7.专管员在使用各个环节中要做好复核签字记录。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记录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课负责人向专管员上交易制毒品用量预算。
2.由各科室专管员根据实验课程安排统一领购试剂.
3.上课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课负责人根据使用量领取试剂。
4.使用易制毒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薄。
5.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签字领取,准确、及时、详细记录消耗使用量。
6.实验课结束后将所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到专管员处登记返回专用库房。
7.废液必须按规定处置,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二条 加强保管,一旦发现易制毒品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16877太阳集团
2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