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402号
校内各单位:
《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办法》经2016年10月10日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16年10月17日
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贫困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精神,给广大优秀贫困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号召更多人关注关心贫困学生,通过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自强自立大学生的典型,激励和带动更多的学生自强自立,推进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贫困生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关注对象;
(二)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刻苦学习,年度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并获得校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助学实践中有感人事迹并获得突出成绩。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推荐一人,作为自强自立大学生的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部。候选人须填写《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推荐表》并递交事迹材料,相关事迹需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二)学生工作部将组织专家评委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行初评,并确定进入终评答辩会学生名单。
(三)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答辩学生进行终审评议,并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提名奖”及“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入围奖”。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为荣获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的学生颁发奖金5000元,为荣获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提名奖的学生颁发奖金2000元,为荣获我校自强自立大学生入围奖的学生颁发奖金1000元。撰写事迹文集,公开发表并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第五条 同一学生同一年度不得同时参与我校十佳大学生及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