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校本科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0-16 点击数:

我校本科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1号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在指定位置还粘贴有铁路部门发放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置学生基本信息)。根据铁路部门规定,每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往返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之间享受购票优惠(单次往返)。家庭住址在长春市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不得擅自填写或涂改。如家庭住址或父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出具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或证明,方可更改。

第六条 学生发生学籍变动的,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应将原学生证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除退学外,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的,可到学校指定地点申请补办学生证,申请时需将损坏证件交回。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后如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

第八条 学生证具有唯一性,每名学生不能持有多余学生证。凡发现学生持有多余学生证,或通过多余学生证骗购优惠火车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按有关要求,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注册验讫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其他培养方式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本科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校发〔201639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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